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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2023-04-08 1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成后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必须具备预售房的地块的批准、土地使用证书,以及预售房的报建许可证等文件;必须执行有关预售房屋质量技术标准,不得强制买房人入伙购买非房屋设施项目;必须签订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售房人的义务和买房人的权利;必须收取合法的预售费用,严格执行售房人担保预售义务,如实向买房人披露预售房屋的开发营销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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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够对预售商品房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满足条件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投入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可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4、商品房开发商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款需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7、国务院规定,购买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售的,预购人可以对其进行转让。

预售商品房是否需要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公开展示的预售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房地产开发商应委托金融机构对预售款进行代收,金融机构还应当充当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如果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而导致受让人遭受损失,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照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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