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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集资房是公有住房吗

发布:2023-04-05 14:44

单位集资建房和国有住宅是不同的,前者多属于房改房、住房合作社等性质,产权性质大多相当于经济适用房,而国有住宅则是政府所有,产权由政府保管。因此,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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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政策介绍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且参与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遵守有关规定,包括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同时要求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也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出售的住房也不得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

4、当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了留存的少量房源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应将其余的房源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或者以成本价收购用作廉租住房。

5、对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受地方财政和经济可居住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

6、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7、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得收取管理费用,也不应产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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