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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

发布:2023-04-09 03:49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的5年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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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南京市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境内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如果有一个家庭已申购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家庭有可能超过了本地区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这些家庭应该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

1、新申请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中表明诚信申报。

2、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和住房状况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初步审定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内进行评议,并进行5天的公示,如果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定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告给相关的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购家庭的上报材料后,在15日内对其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4、区房保办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市房保办。

5、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登报公示并经过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如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保办应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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