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是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的,由市级和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市级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单位由市级政府负责确定,而区级的则由区级政府负责。
公民死后如何处理其公房租赁问题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如何处理?
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生前与共同居住人有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租户名称。
出租人应当从本市有正常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配偶
原租户的子女(以他们所居住房屋的情况、以及本处居住时间的长短)也可以租用房屋。
可以作为参考:原承租人的父母可以续租房屋?
其他人住房情况及居住时间分析
2、公房承租人遇去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
如果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其之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有本市户口,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其之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无本市户口,或者该承租人没有共同居住人,其之前有本市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此以外,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公产房继承与过户注册事宜
1、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且只有其中一人拥有该房产,则其他人需要出具书面同意,表明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2、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可在收件窗口领取)。
3、若继承人无法亲自办理,应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法院判决需提交判决书与执行通知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