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tyle='color:blue' href='https://m.kfang.com/gzbk/bq154' target='_blank'>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建设前接受购房者的定金或预付款等款项,用以换取未来某时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的条件
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受抵押影响。
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开发商的投资额应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于对境外销售商品房,还需要同时获得对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房地产转让权和使用权;2、实现建设用地拿证;3、取得完整的建筑许可证;4、设计合格,施工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可靠;5、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并予以核验;6、完成验收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7、房屋使用权未受限制;8、确保项目公示披露,合规披露义务。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证书
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完成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达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通过,就可以实施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
已经确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针对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实施了建设计划。
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已经制定房屋使用规约,并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