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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2023-03-26 12:43


嗨,大家好,我是看房网小宇。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承担什么责任?买房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腐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线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2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正当理由?购房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正当理由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二是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眼疵。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承担什么责任?_图片1即使该商品房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购月人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川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得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员地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天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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