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政策
发布:2023-03-25 19:24
国家机关等房产、由国家财政自用房产、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非营业使用的房产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以免纳房产税。
如果住房已经纳入应税范围,且没有新的规定,即使发生产权变动也要缴纳房产税,使用的计税交易价和税率也不会改变,那么根据本办法规定,此房产用于出租的,要按照本办法来征收房产税,而不再依据租金收入来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的普通应税住房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无力缴纳税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缓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