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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

发布:2023-04-09 00:37

依据法律规定,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以无偿的形式设立,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居住权从登记时起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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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获得后对家庭生活的重大影响

1、房地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发生的争议也不仅仅局限于房屋所有权,还涉及到各种相关的权利。

在买卖房屋的交易过程中,特别是二手房的交易,买受人应该调查有关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以及居住权,因为居住权通常有较长的期限,而存在居住权可能会使房屋失去其居住价值,从而影响房屋的转让价格。

此外,还有关于住宅所带来的学区上学权以及落户权的争议。一方面,学校和户籍办证部门可能会质疑居住权人是否有资格享受这些权利;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关于相关权利归属的争议。

2、阻止执行的滥用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后,就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定居住权,以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的可能性。因此,针对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序,应当参考现行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该优先予以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则不应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保护。这些居住权争议问题,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3、是否可以对居住权有效使用家事代理?

设置居住权也是家庭法律中的一个争论话题。针对夫妻两人共有的住所,设立永久居住权对夫妻一方可能会产生重大的权利负担,这也是一个有待考虑的问题。例如,其中一方想要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亲属设置永久居住权,但另一方不同意,此时双方之间如何处理权利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同样的,夫妻两人与第三方设置的居住权的有效性也存在着悬而未决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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